42歲的陳某與順德區杏壇鎮南朗股份社簽了合同,承包村內的58號魚塘,承包期為5年。3月25號下午,有雷雨暴風,8號魚塘及高壓電塔附近打雷后,魚塘里的活魚相繼死亡。從當日起的一周內,共造成1.8萬-1.9萬尾活魚死亡,平均每尾活魚的重量約為150克。2個月后的上午,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一周內共造成該魚塘5000尾活魚死亡,這批死亡的魚重量更大,平均了達到500克。
據此,魚塘主陳某向順德供電局提出了索賠。經過第三方評估機構在今年初出具的報告,涉案活魚損失市場價值約為13 .27萬元。陳某及供電局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官司打到了順德法院。
供電局辯稱,根據電力行業協會對死魚事件做出了《關于雷擊輸電線路情況說明》,事故發生時并無跳閘記錄,該電塔并未遭受雷擊。供電局還出示照片稱,電塔在修建竣工時與魚塘有較大距離,是魚塘主為了利益最大化,將魚塘不斷向塔基延伸,魚塘的水流長年累月不斷沖擊和侵蝕高壓電塔的地基,而魚塘主卻一直放任不理。
法官認為,事件的焦點在于:魚的死亡是否與高壓電塔被雷擊有關?法官分析認為,杏壇鎮農業和社會工作局出具的兩份《事故現場調查記錄》顯示,兩次事故發生時,涉案魚塘及高壓電塔附近曾打雷。此外,兩次發生雷擊的次日,魚塘主陳某分別將5尾、3尾活魚樣本送至順德區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該站的檢驗結論均為:活魚脊椎骨斷裂是電擊所致。
此外,法官親自到現場進行勘查發現,早在十年前,在該魚塘邊建起了屬于順德供電局的高壓電塔,由于長時間的水土流失,高壓電塔的引雷地下鐵網已有部分與魚塘的水體接觸,且兩次打雷后在高壓電塔的引雷地下鐵網附近水面出現大量遭電擊死亡的魚。
法官認為,這些證據已經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涉案活魚的死亡是由于高壓電塔被雷擊后,高壓電塔的引雷設施將電流引導到魚塘里而造成的。至于雙方對事件的過錯問題,法官認為,根據供電局提供的照片,涉案高壓電塔在十年前簡稱時與涉案魚塘有一定距離,但由于水土流失等原因,現兩者之間的泥土已不復存在,高壓電塔的引雷地下鐵網與魚塘水體直接接觸。
由于原告從開始承包涉案魚塘,供電局雖認為泥土流失是魚塘主為了利益最大化,將魚塘不斷向高壓電塔延伸,但供電局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這一說法,因此不能證明魚塘主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而供電局作為電力設施的建造者及管理者,對于電力設施的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對涉案高壓電塔日久失修的現狀存在過錯。法官支持了魚塘主的訴求,判決供電局照價賠償。